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议案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用“议案”。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及有关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编制、经费、人事任免、表彰、工资福利、重大项目的审批等事项,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共同执行的,须用与之相适应的其他文种行文。
十一、意见
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用“意见”。
十二、规定、办法、细则
制定发布规章、行政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用“规定”或“办法”。
为施行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所采取的措施,用“细则”或“办法”。
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名称不得取名“条例”。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眉首、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公文眉首形式主要有:
一、政府文件眉首,一般占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部分隔开,包括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文件份数号码等内容。
(一)公文名称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套红印刷,置于眉首上部,发文字号之上。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也可用一个主办机关的名称。
(二)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名称之下、横线中央上面。几个机关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秘密文件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公文眉首右上角。
(四)紧急文件分“急”、“特急”两种,应分别标于文件眉首右上角,列密级之上。(紧急电报分特急、加急、平急三种)。
(五)文件份数顺序号码置于公文眉首的左上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