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免征范围
政策性亏损和极少数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免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一)中外合资、合营及外商独资企业;
(二)各省辖市和常熟、泰州市食品公司所属肉、禽、蛋经营企业;
(三)各市、县蔬菜公司所属蔬菜经营企业;
(四)煤矿及小矿山、小化肥、小磷肥企业;
(五)粮油平价商业、粮油加工企业及饲料企业;
(六)外贸部门收购出口销售部分暂予免征。
少数特殊困难的企业需要减免的,由各市酌定。
六、基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突发性涨价;
(二)平抑市场物价必需储备的商品费用补贴;
(三)组织议价原、辅材料生产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部分价差补贴;
(四)平抑市场物价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
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省、市、县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基金的安排使用。使用部分在提出申请用款之前,须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商议后,再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并正式形成会议纪要。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所安排的意见进行拨款,并监督使用。
(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系专门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专项资金,该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的罚没收入,比一九八七年增长部分,须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充实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四)建立基金的报表制度。基金的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各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市基金收纳、使用情况表(表式另发),年度终了要报送全年收支决算。
八、征收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基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交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九、其他
(一)企业单位缴纳的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可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但承包企业一律不得调整承包基数。
(二)征集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可提取1%的征收费用。其中税务部门征收基金所提取的征收费用80%付给税务部门,20%付给财政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基金所提取的征收费用全部付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费用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统一提取后按规定的比例拨付给征收部门。
(三)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要协助做好基金的解交和划转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