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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渠道、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2.对无证个体商贩,各地烟草专卖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检查清理并予取缔。凡符合卷烟零售条件的,由本人按规定提出申请,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对个体零售户要规定其正当的进货渠道,并教育他们服从管理,端正经营作风。对那些虽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长期从黑批发户进货、经教育不改的个体零售户,要及时吊销其烟草专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各级烟草公司、卷烟厂以及卷烟转批单位均不得向无证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货源,对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二、实行准购证、准运证制度,严厉打击走私烟、假冒烟和各种卷烟倒卖活动。
  1.按照《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省际之间、省内市与市之间采购和运输卷烟实行准购证和准运证制度。出省的,由省烟草专卖局及其授权单位办理;省内出市的,由县以上烟草专卖局办理。对没有准购证、准运证的,交通运输部门有权拒绝承运;各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执法单位有权按章查处。实行准购证和准运证制度,主要是为了制止和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流通渠道和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消费者的利益,各级烟草公司和转批单位必须自觉执行。各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对转批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要给予支持,烟草公司同转批单位要签订委托转批合同,主动搞好服务。各转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烟草专卖的有关规定,以当地市、县烟草公司为主渠道进货单位,积极搞好当地产烟销售。认真执行委托转批合同。为搞活和丰富省内市场特别是节日市场,按规定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可以向外地采购一些当地适销的货源。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主动予以办理准购证、准运证手续,提供方便。
  个人携带的卷烟,仍按〔86〕苏烟专字第6号省烟草专卖局、公安厅、交通厅等七单位《关于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每人一次携带卷烟不得超过10条。出国人员和港、澳、台胞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2.对出省采购和销售罚没的走私外烟要从严控制。今后,各级烟草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都不得出省采购罚没的走私外烟,更不得自行销售走私外烟。销售罚没的走私外烟,一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由省一级烟草专卖局核准价格,指定零售商店,发给一次性销售特许证,公开凭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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