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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定》的若干政策措施

  22.经济和科技部门要共同组织力量,对国内外市场容量大的引进生产设备和重要的替代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的国产化进行攻关,搞好成龙配套,直至具备相应的产品性能质量和批量生产能力,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在信贷、价格、税收、进口方面应提供必需的优惠。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苏政发〔1988〕138号文件),有关企业在不减少上交基数的前提下,可按上年度销售额提取2%的费用,专项用于消化吸收工作。消化吸收开发的新产品,可优先按国家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消化吸收过程中,需要进口的样机或需配套进口的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原材料(价值在总体价值40%以下),可享受海关税收优惠。年实现替代进口节汇三百万美元以上的,在该产品开始销售的二至三年内,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奖金(进成本、不计税)等。
  23.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所获成果可以有偿转让,可以申请科技进步奖、优秀新产品奖,发展创新成果可以申请发明奖和申报专利。
  五、促进高新技术和适用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24.对属于国家和本省“火炬计划”开发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其它符合国家和省颁发的高新技术开发指南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税法规定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可按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5.继续支持“星火计划”。对列入“星火计划”的资金用量较大、还贷能力较强的项目,在审批用贷计划时,自有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凡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可用贷款项目新增利润在税前还贷60%。对效益好、贡献大、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还可适当提高税前还贷比例。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可享受新产品减免税待遇。在引进设备方面享受与技术改造项目同样的进口关税照顾。对实施“星火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科技人员颁发“星火奖”。
  26.积极推进科技扶贫工作。贫困地区的扶贫款要确定一个比例用于科技扶贫,因地制宜地安排投资少、上马快、效果好的科技开发项目,吸引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承包。对扶贫效果好而难从直接效益中提取承包者报酬的项目,允许从有偿使用回收的科技扶贫款及其它款项中支付报酬,但应事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27.国家和省的农业“丰收计划”要长期坚持下去。财政、农贷、供销、农用物资等各有关部门应从资金、物资等方面支持“丰收计划”的实施。要通过“丰收计划”推动科技人员下乡从事农业科技承包,允许按合同提取技术服务费,在扣除承包中发生的费用后,50%用于承包人员的奖励,25%用于推广服务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25%用于农业技术开发。对实施“丰收计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科技人员颁发“丰收奖”。
  28.对直接承担国家“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含国防)、“863”高技术项目、自然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项目,和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应用基础研究及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科技人员,在按计划开展项目工作期间,可享受每月20-30元的岗位补贴,具体办法另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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