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技术出口创汇收入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同样的待遇。
高等学校利用实验室等条件生产的小试、中试产品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独立科研机构的办法申请减免所得税照顾。
高等学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
高等学校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以其他形式与外单位联营分得的利润,给予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三、培育技术市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
15.对有较强对外技术服务能力的厂办研究和设计机构,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独立核算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在做好本企业科技工作的同时,可面向社会兼营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经营贸易活动。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后,按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
16.统一技术市场的管理政策。经本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纯收入,个人收入的提取比例为20-30%,用于直接奖励从事该项目工作的有关人员。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一律不得从中抽提或变相抽提任何费用。
17.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扶植我省优先发展的新兴技术和行业技术改造中的关键技术方面的中试基地建设。对专业技术基础较好的重点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大中企业自办或联办这类中试基地的,在应标中标后,可向省科委、财政厅申请科技中试开发基地建设资金,签定合同,有偿使用。该中试基地生产的产品,如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可按新产品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8.各级经贸、科技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技术进出口工作,推进技贸结合和国际科技合作,搞好对技术进出口的咨询,中介和服务。
四、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19.根据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和我省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实际需要,由省计经委会同科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主管部门制定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的规划和计划,提出限制重复引进和加强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20.凡需列入国家计划的引进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必须由产业主管部门委托国内本行业先进的设备制造单位和重点研究设计单位的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没有进行此类论证的不予立项。
21.重大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应与设备引进计划同时落实。确定该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实行公开招标,鼓励跨地区、跨部门投标,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军工部门联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