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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定》的若干政策措施

  事业费部分自给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减拨事业费幅度挂钩,以奖励福利基金占纯收入的50%为基数,事业费每减拨10%,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增加2%。奖励福利基金由单位自主使用,鼓励创收多的单位把更多的收入用于事业发展。
  对事业费部分自给和完全自给的科研单位,国家根据其减拨事业费的程度,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中按比例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专项奖励不计入科研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由科研单位自主使用。具体办法另订。
  难以创收的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及某些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科学事业费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钱,减人不减钱,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其创收部分,除按不低于40%留作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归单位自主分配。对科研任务完成较好,但由于创收能力低,全年奖金发放低于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发展基金部分补足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其余仍作发展基金使用。
  11.减轻科研机构负担,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科研机构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中试产品和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新产品的生产,交纳所得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免照顾,经省和省辖市科委批准,同级税务部门审核,用自筹资金建造的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上交市政配套设施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减免各项税费用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允许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大的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集资,进行重大的专项技术开发。
  12.鼓励科研机构发展技术出口,或者和企业联营发展产品出口,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直接到国外布点,建立独资、合资机构。科研机构的出口创汇收入,自一九八八年起,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三年内全额留成。与企业联营创汇收入,按先分后税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创汇收入用于发展基金,自主使用。
  13.扶植民办科研机构的发展。民办集体科研机构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合同所得收入,享受全民科研机构税收待遇。私营、个体科技机构的此项收入纳税有困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免所得税。民办集体科研机构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中试产品和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新产品的生产,其收入也享受全民科研机构的税收待遇。代销、转销收入照章纳税。
  14.鼓励高等学校发挥科技优势。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智力密集、多学科综合和信息灵通的有利条件,在切实保证促进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以及自身的优势和潜力,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会服务。可以取得合法收入,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放宽到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有偿服务纯收入,纳入学校基金。高等学校的学校基金,除按不低于40%提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学校自主分配,用于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鼓励学校基金较多的学校,用较多的收入投入事业发展,学校基金较少的学校,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批准,自主分配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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