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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定》的若干政策措施

  8.科研机构要积极实行科研经营承包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实行“三包一挂”,即包社会经济效益和本单位收入,包科技水平,包科研后劲,把承包指标的完成情况与本单位工资总额或奖金挂钩。对已实行科研经营承包并有上交所得税任务的全民独立科研机构,实行包死基数、保证上缴、超收全留、欠收自补。
  实行科研经营承包责任制,同时已实现科学事业费全部自给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可将承包指标完成的好坏与本单位工资总额挂钩;科学事业费部分自给的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可将承包指标完成的好坏与本单位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挂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包干型科研机构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全部或部分削减国家科学事业费拨款的,可按上述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或部分自给的开发型科研机构的办法进行承包。
  要逐步推行在科研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来选择并确定经营管理者。对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可以转向、被兼并或撤销。对职工可以按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以解决目前存在的人员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等问题。
  9.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进入后,原科研机构享受的优惠政策和科学事业费、固定资产投资渠道不变;其工资奖金标准可以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但只能执行一种标准。可以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本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仍可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转让。
  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承包、租赁或兼并企业。科研机构兼并企业形成统一法人后,原企业可一并享受科研机构经济待遇,人员原有的所有制性质不变。今后工资改革时,凡执行事业单位标准的,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凡执行企业标准的,按企业办法执行。
  10.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通过为社会创造财富和对科技进步做出贡献,来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物质待遇。对科研机构奖金税免征限额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国家征税标准的,要按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实行收入自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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