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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定》的若干政策措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定》的若干政策措施
 (1989年3月10日 苏政发〔1989〕25号)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江苏经济的决定》(苏发〔1989〕1号文件),积极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良好环境,实施“科技兴省”的战略思想,特作如下规定:
  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1.加强技术进步考核,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从产品质量指标、能耗物耗工耗指标、新产品研制情况及新产品产值率、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进度、投资和设备管理水平、职工文化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产值、利润增长中技术进步的贡献份额等技术进步要素中,选择能反映本企业技术进步主要内容的要素,经量化后列为承包和考核的内容,直接与工资总额挂钩。技术进步的资金安排,应作为确定承包基数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对已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企业,凡技术进步指标未明确列入承包和考核内容的,应予补充完善。对应完善而未完善的或未完成技术进步承包考核指标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企业不得上等级,企业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中本企业主要技术进步指标下降者也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为企业长远发展服务的技术进步工作的实绩,应作为考核现任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成绩突出者应予表彰和嘉奖。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计经委会同省科委、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
  2.开展表彰“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活动。“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条件主要是:本企业产值、利润增长中技术进步的贡献份额和产品的技术水平、质量指标、劳动生产率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有较强的科技开发力量,企业科技进步资金投入占有较高的比重;有良好的技术及质量管理效果和一整套相应的规章制度,产品在历次国家监督检验中质量稳定上升;科技进步项目完成好;职工岗位培训及考核制度化;企业负责人领导和支持科技工作有力。经市审核推荐,省统一平衡后批准命名。对被命名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单位,允许税前按销售额的2%提取企业科技开发基金;其厂长和科技工作主要负责人,以及对科技进步贡献大的科技人员,可晋升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限额比例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科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
  3.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的规划和布局。根据国家建设方针和本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和实施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导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工业、农用工业的技术进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市场紧俏产品的发展,限制一般加工长线产品,建立各级分工责任制和投资包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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