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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的通知

  在开展自查的同时,各市、县要迅速组织力量,分赴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等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掺杂使假商品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接受审查。省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严厉打击商品掺杂使假行为,要坚持从重从快的方针。对用户举报的掺杂使假案件以及各地检查中发现的商品掺杂使假行为,各级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和商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对举报属实的举报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采取种种手段打击报复举报者的,要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从重惩处。对查证属实的掺杂使假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国办发〔1989〕32号文件)从重从快处罚,决不手软。对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掺杂使假商品已销出的,要没收全部销货款,并从重处以罚款;销货款已挪作他用的,可没收其财产抵缴罚没款;未销出的掺杂使假商品,要予以没收,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掺杂使假单位和个人在银行的存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查询、冻结;对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强行划拨。对典型案件,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后,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以扩大宣传和教育。对三资企业、出口商品掺杂使假案件的揭露,要注意内外有别。
  对查出的掺杂使假问题,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一定要一查到底。对掺杂使假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掺杂使假行为的领导人与责任者,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
  五、这次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各自的分工,相互协作,以保证这次检查的顺利进行。
  对掺杂使假的查处,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标准局、计量局负责查处。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报验出口的掺杂使假商品,由商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同一问题,不要重复处理。对掺杂使假的有关责任人员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需要传讯取证以及遇到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办。对发现的掺杂使假商品需要进行检测的,分别由标准、计量、商检、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所有参加检查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都要严守工作纪律,坚持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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