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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0月11日 苏政发〔1989〕109号)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甚至出现了专门掺杂使假的作坊和地下工厂。掺假商品不仅严重危害工农业生产,使国民经济受到极大损失,而且破坏了国家和企业的信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有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对这种掺杂使假的投机倒把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通知》(国发〔1989〕61号文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行为,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立即部署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各级政府可以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工商行政、标准、计量、计经委、建委、商检、公安、监察、财政、卫生、外贸、物资、商业、供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临时协调小组,也可以通过建立定期碰头会制度,把有关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实行统一领导,明确分工,及时协调矛盾。
  二、从现在起到年底,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商品掺杂使假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抓住重点,尽快突破,以迅速制止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严厉打击这类投机倒把的违法活动。全省统一检查的重点是:工业原辅材料、农用生产资料、轻纺工业制品、食品、药品、电子电器等商品。各市、县可根据这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检查的品种。
  煤矿的煤矸石只允许售给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综合利用部门和企业,不得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三、检查采取自查、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所有从事生产、收购、储运、国内经销、外贸出口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本系统开展全面自查。发现掺杂使假商品要立即封存,并报工商行政、标准、计量、商检等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和省工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为人在限期内主动自报的给予从宽处理的通告》的规定,对掺杂使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支持、包庇、纵容者,凡在本通告发出后至十月三十一日主动坦白交待或自查自报的,可从宽处理;隐匿不报,或仍进行掺杂使假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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