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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失效]

  国家规定的四个行业(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补充自然减员和内招职工子女的问题,仍按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14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五、加强对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管理,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首先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解决不了的,再从农村招用。使用期一般不得跨年度,到期即行辞退,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季节工。
  六、凡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试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务工许可证》由省统一印制。各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发放。农村劳动力领取《务工许可证》后,用工单位方可使用。《务工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制订。
  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须持《务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及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不转户、粮关系。应自带本人口粮(一般不低于三十市斤成品粮),其与同工种工人定量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工单位编制议价粮计划,并附《务工许可证》送验,请当地粮食部门协助解决,供应品种按当地规定执行,其市场议价与统销价差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七、必须从严控制使用外省农村劳动力。鉴于我省人口密集,劳动力富裕,对外省劳动力一般不予引进。对确因特殊需要要使用少量外省农村劳动力的,要按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报经省辖市劳动局批准。需成批使用的,由省辖市劳动局报省劳动局审批。
  八、严格控制新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再转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确需转变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不得以新建全民单位的名义,将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转并为全民所有制职工或全民所有制计划外用工。
  九、清退计划外用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进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将清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退计划外用工实施方案,做到态度坚决,步子稳妥,措施得力,工作细致,要特别重视做好被清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注意安定团结。在具体步骤上,可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清退,防止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同时要增加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检查监督,在规定的条件内,实行机遇均等,条件公开,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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