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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江苏省政府关于整顿清退计划
 外用工和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
 (1989年8月30日 苏政发〔1989〕97号)


  近几年来,我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增加较多。据一九八八年末统计,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总数已达92.8万人,占全民单位全部职工总数的17.6%。其中,来自农村的27.9万人,占计划外用工的30%。此外,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使用了既未经批准,又未作统计的农村劳动力。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管理,而且增加了城市负担,给城镇劳动就业和富余人员的安置带来困难。根据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全国计划会议精神,现对我省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农村劳动力的使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一九八九年严格控制从社会招工和自然减员指标不补充的规定精神,各地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的计划管理,各单位一律不准新增加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理由擅自批准使用农村劳动力。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清退计划外用工计划,制定清退方案和具体措施,并逐级落实到基层。清退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使用的劳动力。清退的重点是近几年从农村招用的计划外用工。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私招乱雇的农村劳动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农村建筑队、运输队等都要坚决限期清退回农村。逾期仍不清退的,一经查出,要追究用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要结合清退工作,对计划外用工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整顿。凡属劳务承包性质的用工以及通过劳务结算方式使用集体所有制的劳动力,严格按统计规定执行,均不得纳入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统计,以集体名义招收、借用、调动或因国家建设征地带劳进全民带集体单位的职工,以及其它城镇户口的计划外用工,也要区别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重申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得调入全民带集体单位。对于征用土地带劳、非全民所有制性质以及没有工作需要安置就业的转业干部家属原则上不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
  四、严格履行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审批手续。各单位、各部门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而城镇劳动力资源不足或少数工种岗位在城镇招工有困难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部、省属单位(在增人计划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劳动局批准;其它单位按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由省辖市主管局或各县(含县级市)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劳动局审查后报省辖市劳动局批准,并报省劳动局备案。须转户粮关系的,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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