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部门,对未按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执照。要严格控制城市成片拆迁,“一条街”等建设。
(四)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凡没有按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如变相审批、越权审批建设用地的,一经发现相应扣减该地区(部门)下年度用地指标。
(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特别是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要认真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理,督促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
(六)统计部门要做好项目的统计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统计投资完成情况,准确反映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反映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以前颁布的各类投资管理办法中,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请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国家颁布的新规定执行。
附件: 需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目录
一、《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于禁止发展的产品项目,各地、各部门严禁审批。
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重点限制的产品项目,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对确需建设的项目,报省计经委审批(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核后转报)。
三、其他需报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
1.啤酒、卷烟、纸浆及机制纸;
2.家用电冰箱及压缩机、冰柜、空调器、微波炉、电烤箱、电饭锅、吸尘器、电磁灶;
3.棉纺锭、毛纺锭、锦纶、涤纶、丙纶抽丝、氨纶、缫丝、真丝织造;
4.煤炭开采;
5.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开采;
6.矿盐开采;
7.电站(含热电结合);
8.机场、铁路、一、二级公路、汽车专用路、邮电程控交换机系统;
9.炼铁、炼钢、铁合金、冷薄板、有色金属加工;
10.石油加工(50万吨及以下的炼油厂属重点限制);
11.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盐化工(烧碱、纯碱、盐酸等);
12.平板玻璃;
13.汽车改装、机床、汽车、内燃机;
14.彩电、显像管及玻壳、录像机及关键件(机芯、磁头磁鼓、电机)、程控交换机生产线、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集成电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