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筹投资项目,由各市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国家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旅游宾馆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送国家旅游局、经贸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楼堂馆所建设的其他有关事宜,按《暂行条例》办理。
7.所有上报省计经委审批(或由省计经委转报)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一并报送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行业归口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凡报省审批和转报的项目,一般要先委托省工程咨询中心论证,凡初审或论证未通过的项目,省计经委不予审批或转报。
8.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1)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省建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批(涉及省投资的应会省计经委)或报请国家审批。
(2)由省计经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由省建委审批。涉及省预算内投资和省固定资产投资基金安排投资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的审批应会省计经委。其它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主管部门和市审批。
(3)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10%以上项目,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会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市审批项目权限10%以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已超过了市的审批权限,应报省审批。
(4)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应依据计划任务书及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批准后的项目,才能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才能批准开工,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有异议,由审计部门审计后决定开工与否。
在治理整顿期间,开工报告的审批,应按省清字〔1989〕1号、计经基(89)6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以后如何办理,另行规定。
县级各项审批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下放到乡镇一级。
实行计划单列的市,按计划单列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投资审批权限。
三、监督与处罚
各级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统计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坚决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履行职责,对投资活动搞好管理、监督,并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一)凡违反上述规定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的项目,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已经建设的项目一律停建,并相应核减该地区(部门)的投资计划(包括贷款计划)。
(二)财政、银行等部门以及各类金融性,非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要坚决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均不得以任何落实(或提供安排)资金的文件代替项目批准文件和计划。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审批的项目,各级财政、银行等部门以及各类金融性、非金融投资公司不得为其落实资金。各级银行不得办理拨款(贷款)手续,凡擅自贷款(拨款)、协助落实资金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