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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4.利用外资。各级计委统一归口管理利用外资计划。包括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的具体编制、上报、下达,各类利用外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汇总。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凡市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包括国内配套资金和流动资金)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计委(1987)808号文件规定,由各市计委会有关部门审批。对其中属技术改造的项目可由各市经委会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上述审批文件,均应抄省计经委备案。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先报送省计经委审核同意,由省计经委书面委托各市审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报送省计经委审批。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计经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上述项目的投向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76号文件的规定,对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必须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特殊批准,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方得对外开展工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省计经委或国家计委批准,方得对外签订协议。外汇平衡需在国内市场以产顶进的项目,凡省内以产顶进,由省计经委会外管局审批,须全国范围以产顶进,由省计经委、外管局转报国家计委、外管总局批准。
  补偿贸易项目,如不属国家限制进出口机电产品或限制出口的产品,比照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等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会有关部门审批,500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经委审查后报国家审批。
  5.技术引进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及项目建设规模,按上述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所有的引进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归口、审查和招标。
  6.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楼堂馆所的建设要严格执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并经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凡总投资在500-3000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省领导机关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省各部门和市领导机关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省计经委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上述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审批(需国家审批的由省计经委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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