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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所有建设项目,均需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凡总投资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文件。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设计任务书。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根据国家、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进行。下列各类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建设性质、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
  1.《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禁止发展的产品项目,省、市各部门严禁审批。
  2.《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中属重点限制发展的产品,各地、各部门不得审批。对个别有特殊原因确属需要建设的项目,应报省计经委审批(需由国家审批的由省计经委转报)。
  3.一部分虽属可以发展或鼓励发展的产品项目,以及一些需控制发展的产品项目,如纸浆、冰箱、彩电、钢铁、石油化工等(详见附件),必须报省或国家审批。
  4.虽在市的审批权限内,但能源、原材料、运输、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应报省审批或由省转报国家审批。
  (二)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项目的审批权限:
  1.全民基建。自筹投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经委审批,其中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核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能源、原材料等能自行平衡的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市、省各部门审批。其中,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其审批文件要报省计经委和省主管部门备案。要求省安排贷款指标或投资的项目,不论投资大小,一律报省计经委审批。
  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省主管部门在省切块指标内审批,审批时须会省计经委;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报省计经委审批。
  2.全民技改。自筹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经委审批,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省计经委核报国家计委审批。500-1000万元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经委备案。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审批。需申请省安排贷款指标或需省里投资的项目,一律报省审批。
  3.城乡集体投资。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及大中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经委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非工交技改项目,由各市计委审批;其它技改项目由各市经委审批并抄同级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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