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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
 (1989年8月18日 苏政发〔1989〕92号)


  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控制的新形势,切实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要求,各级计委(计经委)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各类投资计划。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成一本计划,作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依据。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他、城镇与农村集体、城乡个体投资、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独资)、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合投资等。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建设性质、资金渠道、所有制形式,均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二)服从国家宏观管理。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将国家核定给我省的投资总规模分别下达给各市和省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据此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实行市长、厅局长、行长负责制。
  (三)实行分类计划管理。全民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和城乡集体投资项目中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禁突破。城镇、农村集体自筹投资、个体投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按国家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双重计划控制,即既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又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各种建设资金,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基金、财政资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各类投资公司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必须是经各级计委(计经委)纳入年度投资规模的项目,严禁安排计划外项目。非金融性机构严禁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四)根据计划安排建设。任何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国家和省核定的地方、部门相应的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建设。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要报国家计委批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二、严格执行项目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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