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7月11日 苏政发〔1989〕84号)
国家《
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先后完成了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依法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土地管理开始走上依法、统一管理的轨道,并涌现了不少好的典型。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在一些地方,土地管理还没有真正被重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依然存在,少数地方甚至还很严重,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
目前,我省人均耕地已由解放初的2.36亩降至1.06亩,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已严重制约着全省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好土地资源,减少对耕地的挤占,在我省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必须以不遗患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要结合江苏的实际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
土地管理法,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自觉地依法办事,保证各行各业的建设用地,包括一些重点项目或领导直接主管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都尽可能地节约土地资源,并坚持先批后用,杜绝以权代法,自批自用,少批多用或者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的行为。要坚决克服目前一些地方在城乡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花架子”,大手大脚,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要制止干部利用职权多占地建私房,把依法管好土地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按照中央关于“治理、整顿”的要求,整顿土地管理秩序,依法严格管理各项建设用地。对新开工项目用地,要按照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对停、缓建项目尚未使用的土地,要通过清理,及时利用,不得荒芜。坚持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分期分批搞好城乡建设用地的申报登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城区改造凡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或权属变更的,各用地单位要办理用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书。要清理城市各类房产开发公司的用地,依法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