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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1989年6月15日 苏政发〔1989〕78号)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尖税,制约着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加强土地管理,依法控制耕地的占用,重视耕地的复垦开发,开始取得成效。为加快全省土地复垦工作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土地是人类不可再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抓好土地的复垦工作,对于缓解我省日趋尖税的人地矛盾,开发、利用耕地资源,具有战略意义。历年来,各地因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都占用和挖废了一些耕地,尚未利用。这些土地虽然零星分散,但在一乡或一县范围内,少则几百亩,多则上千亩,是一份宝贵的耕地资源。这些耕地大多稍加复垦,就可以恢复种植或用来发展养殖业,投资少,收效快。各级政府必须把土地的复垦工作,列为整个土地开发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加强农业基础,增强农业后劲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务必抓出成效。
  二、切实抓好土地复垦的规划。复垦的具体含义是,对未利用的废弃地和被破坏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它措施,使其变为可利用的农用地,不包括对现有耕地的再开发。各地要对本地区历年来因工矿企业、交通、水利、村庄等建设占而不用和挖废耕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今后一个时期本地区的土地复垦规划以及分年度的复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土地复垦贯彻“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对国家、集体以及群众因生产、生活建设而挖废耕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缴纳复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负责复垦,并按要求如期完成。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力复垦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完成复垦任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取消其土地使用权,并组织公开招标承包复垦。对拒绝复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涉及挖废耕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把土地复垦列入总体设计,同时落实复垦经费,实行施工建设与土地复垦同步进行。否则,不批准用地,不允许开工,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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