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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煤矿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煤矿
 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5月3日 苏政发〔1989〕64号)


  关于公路建设和煤矿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省政府研究决定:
  一、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按省核定的每平方米两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缓征或免征。
  二、煤矿采煤塌陷占用耕地,要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一九八八年我省煤矿采煤塌陷占地欠交的税款,财政部已对我省财政予以扣交,直接影响到我省黄淮海农业资源开发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开发建设的进程。为此,煤矿企业对去年欠交部分应据实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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