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丝绸系统内出口服装,制成品用绸及印染加工用绸由省公司统一安排计划,有关市公司负责收购和调拨,中外合资企业需用厂丝和坯绸,按批准出口额度的所需原料原则上用外汇向省公司购买。
4.对省公司收购调入各市公司仓库的丝类和坯绸等,仓库负代省保管的责任,只能根据省公司的调拨单证或出仓通知单调给指定的需用单位,不得超调、少调或拒调。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动用省公司的商品库存。
六、茧丝调拨
1.全省收购入库的茧、丝商品,其所有权和调拨权归省公司,由省公司根据“内外结合、择优安排、以出口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组织好生产和出口的综合平衡。
2.全省茧丝资源按照外贸切块承包调拨基数和省公司确定的一定四年不变的调拨基数执行。完不成外贸切块调拨基数的,要扣赔外汇,超基数完成调拨任务的给予优惠和鼓励。
3.全省茧丝资源,不论基数内外,均纳入全省统一收购和调拨渠道,不准外流。如确因特殊需要,需报省公司批准核发准运证,凡未经批准,自用或自售茧丝资源的,应予严肃查处。
七、收购价格管理
1.茧、丝、绸收购价格,实行分级管理,蚕茧、厂丝收购须执行国家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其它丝类商品须执行经贸部和纺织部规定的价格。绸缎收购须执行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
2.各地、各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茧丝绸收购价格,不准以任何名目在规定价格之外,价外加价。坚持国家规定的茧价政策和评茧标准,按质论价,不准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准跨市、县抬价抢购;厂丝要按检验标准按质论价,未经检验,不准随意定等定价。凡违反物价纪律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八、丝类、坯绸成交
根据中丝总公司对丝类、坯绸统一成交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出口价格、贸易做法及客户政策等统一做法执行。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对外成交。如各地举办对外洽谈会,需成交丝类、坯绸的,应先征得省公司同意,由省公司派员到会洽谈成交。
九、出口许可证管理
1.省公司根据经贸部有关规定,要切实加强对出口许可证实行管理,严格执行按出口计划申领许可证,一批一证,证货相符,证企相符等各项规定。
2.有补偿贸易任务的企业所需出口许可额度,由省公司会同其编制分年度的出口偿还计划,报中丝总公司核定发证额度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