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公司是农工商贸合一的综合性公司,它负责编制全省茧丝绸生产、收购、调拨、分配、出口的年度计划。
2.市公司受省公司委托,按照省公司下达的年(季)计划,负责本地的蚕茧、丝类、坯绸货源的收购、调拨、发运和仓储等具体业务工作,不得自行经营蚕茧、丝类、坯绸购销业务。经批准有对外出口经营权的市公司,要严格按省政府、经贸委批准的有关出口经营业务范围办理,无权经营国家规定由中丝总公司及省公司统一经营的各类商品。
3.各县(市)丝绸公司及外贸公司一律无权经营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和出口业务。
4.各市县(包括县级市)建立的茧丝绸联合集团、总厂等机构,均无权经营或代办蚕茧、丝类、坯绸收购、调拨业务,应由各市公司统一纳入收购、调拨业务范围。
三、计划管理
1.省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和调拨指令性计划进行严格管理,并按年度计划分季编制和安排本省的生产收购、分配、调拨、出口等有关计划。
2.在茧丝原料的调拨供应上,按照择优和照顾原料产区的原则安排。
3.凡收购入库的茧、丝、绸各类商品,各地均要按省公司下达的出口、调拨计划执行,不得任意改变或拒调。
四、蚕茧经营
1.省公司是全省蚕茧(包括各鲜干茧)的统一收购经营单位,可以自行收购,也可以委托供销社(或其它单位)代购,但须由省公司统一签发收购或代购委托书,收购和代购单位持委托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后方能收购,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插手收购。
2.省公司委托市公司与基层茧站签订代购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3.代购单位代收的鲜茧,烘成干茧后,必须全数按省公司有关验收规定和进仓计划,按时运进指定的外贸仓库,代购单位不得自行出售和调拨蚕茧。
4.各市公司对需进仓的干茧,都要按照省公司有关验收规定,组织验收入库,妥善保管。各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省公司计划,及时组织调拨,安排生产,不得少调、超调和拒调,更不得自行其事,擅自动用蚕茧资源。
五、丝类、坯绸经营
1.根据省公司季度计划,各市公司调(售)给丝厂的蚕茧,一律按试样缫折结算厂丝和下脚,厂丝全部由各市公司收购入库,并按省公司收购、调拨计划或出仓通知单,组织调拨和发运。工厂一律不准自用、自售或少交厂丝。下脚原料按省公司计划组织调拨。
2.根据省公司季度计划,各市公司调(售)给绸厂的厂丝,按品种定量和规定的正品率结算,所生产的绸缎由省公司全部收购(有关绸缎副次品收购处理办法,另作规定)。其它用丝均按省公司下达的计划,由各市公司组织调拨、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