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江苏省蚕茧、丝类、
坯绸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4月21日 苏政发〔1989〕61号)
为防止今年“蚕茧大战”的发生和茧丝绸资源外流,整治丝绸行业的环境,建立茧丝绸收购和出口的良好秩序,确保全省丝绸出口创汇任务的完成,省丝绸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和经贸部的有关办法,制定《江苏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同意这一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治理整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茧丝绸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蚕茧收购价格,制止擅自出售蚕茧、丝类、坯绸的行为。对不执行规定价格,抬价抢购蚕茧或混等收购、变相抬价的收购站,及私自出售和外流茧丝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纪律,从严查处。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丝绸总公司联系。
江苏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根据《国务院关于茧丝收购和出口全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下称《紧急通知》),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转发的《全国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江苏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出口统一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2.按照《紧急通知》和《管理办法》,省丝绸总公司(下称省公司),代表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下称中丝总公司)对全省蚕茧、丝类、坯绸收购和出口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和经营。
3.省公司要依靠各级政府努力抓好全省茧丝绸生产,扩大出口创汇,丰富内销市场,促进江苏茧丝绸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4.省公司和市丝绸公司(包括丝绸进出口支公司或纺织品进出口支公司,下称市公司)均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供销、交通、银行、财税、监察、公安等部门搞好茧丝绸的统一经营管理工作。
二、省、市、县丝绸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