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经常组织审价活动,及时查处违反运价管理行为。同时积极探索运价改革的路子,充分发挥价格的调控功能。
  为保证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完成,对列为指令性计划的任务,可实行特价,但必须经物价、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九、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
  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经营者,都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航养费、车船购置附加费等各种规费。对偷漏规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对逃避检查、抗拒不缴者,要从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准确执行国家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滥罚款以及不合理的摊派,不得随意扣车扣船,更不准刁难车船货主。对征收的各项规费,要及时解缴,严格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能。水路运输的管理,由交通部门港监、运管和航道部门联合设置的港航监督站负责,并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拦截船舶进行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的除外)、收费和罚款。也不得任意在河道内设置船舶寄泊站、点,如需设置,须经交通部门同意,报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检查站点一律无效,应予撤除,船员有权拒绝检查。对道路运输的管理,要按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省政府苏政发〔1987〕84号、〔1988〕112号文件和交通部1988年12月9日明码电报通知精神执行,对违反运输经营规定者,交通部门可扣照扣证,开具行车待理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起迄地的检查,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所有运输企业要深化内部改革,开展优质文明服务,加强内部稽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私自带客、私收运费、私吞票款等违法乱纪行为,维护运输秩序,提高企业声誉。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在航道和公路上哄抢车船运输货物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
  十一、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和监督部门的自身建设
  各级运管、航道、港监、船检、路政、稽征等管理和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做到为政清廉,秉公办事,文明管理,优质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并通过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箱、监督电话等方式,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整顿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