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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从事客货联运、客运代办、货运委托、货运包装、仓储理货、货源信息、存车等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清理整顿,注册发证。要严格审批制度,凡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个人,一律不得从事货运代理或货源交易。联运业的整顿,在各级计经委的组织下,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并发放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搬运装卸业、存车业,也必须办理注册登记,领取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今后需要建港(包括建码头、库场、栈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京杭运河建港(码头)必须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先建后报。
  六、加强乡镇船舶制造业和汽车维修业的管理
  为了提高乡镇运输船舶的修造质量,保障水上航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交通部〔87〕第709号文件,必须将乡镇船舶修造厂纳入交通行业管理,实施对乡镇船舶修造厂的技术认可及技术监督检验管理。乡镇船舶修造厂的技术许可工作,由县以上船检(港监)部门具体负责,经省船检部门审核后发给“认可证书”。凡未取得“认可证书”的乡镇船舶修造厂,船检部门对其产品不予检验,船舶不得航行。
  汽车维修行业在前阶段整顿的基础上,要着重解决越级维修、修理质量低劣、乱收费、搞回扣等突出问题。
  七、加强运输票证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税部门,对使用各类运输票据单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堵塞漏洞,严格管理制度。
  凡属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使用省制定的统一票证,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使用其他票证代替运输票证,违反者,配合财、税部门给予查处。对倒卖、伪造、非法印制运输票证的团伙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为了加强源泉管理,今后,车船客票一律由起运地的运管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八、加强运价管理
  凡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车船维修、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车船维修、运输服务等业的收费标准及相应管理规则,不得相互哄抬价格或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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