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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凡车辆、船舶的技术状况经公安、船检部门鉴定不合格的,不准参加营业性运输。
  为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对非营业性运输车船发给“非营业运输证,”在核定的运输项目和范围内从事运输。
  二、加强对运输市场运力投放的宏观控制
  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运输市场上的能量供需情况,并进行综合平衡,逐年编制下达营业性运力投放的总额度,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掌握、安排。今后凡需购置或新增营业性客货运输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须事先向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规定的额度内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签发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
  为提高车辆运输效率,凡社会企事业单位拥有十辆以上大型客货营运车辆,必须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加强客运管理
  对目前所有水、陆客运线路、班次,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适应社会需要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客运要按照《江苏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合理调整线路、班次,使之各得其所。今后新增线路、班次,由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流量、流向,实行计划审批,择优安排。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兴办公用型客运服务中心(站点)。今后凡新建的客运站点,必须按公用型车站规划设计,否则不予立项。客运企业的自用站点,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社会营运客车开放,代办客运业务。所有的客运服务中心、县级以上车站必须逐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四、加强货运管理
  对防汛、抢险、救灾、军运等国家紧急运输任务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煤炭、粮食、化肥等重点物资以及重点港站和区段的运力安排,都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
  要进一步放宽搞活货运市场,鼓励承托双方直接见面,推行合同运输,择优成交。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大宗物资和主要物资集散地的管理,在大宗物资集散地,应因地制宜组织运输服务机构,为车船、物资部门提供服务。在中心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兴办货运配载服务部(中心),为承托双方提供方便,减少空驶,提高车船运输效率。对封锁、垄断、倒卖货源和运力,居间盘剥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加强运输服务业和搬运装卸业的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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