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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3月26日 苏政发〔1989〕49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厅《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今明两年交通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这项工作抓好了,不仅有利于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开展平等竞争,逐步建立一个开放型的、活而不乱的运输市场,而且可以明显提高运输效率,大大节约商品流通费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鉴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希望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把它纳入治理、整顿的总体部署中去。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实行综合治理,务必在今明两年内切实抓出成效来。

            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交通运输的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多家经营的运输格局已经形成,运输市场繁荣,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建设的发展。但是,由于宏观调控不力,政出多门,管理多头,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致使近年来运输市场较混乱。主要表现在:车船空驶,实载率低,能源浪费,运输经济效益差;无证无照经营,抬价刹价、偷漏税费、垄断货源、居间盘剥、贪污票款和运费等,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交通运输,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为在进一步搞活的前提下,完善运输市场机制,建立一个统一的、开放的、平等竞争的运输市场,根据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交通部《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决定》,现结合江苏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对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和个人的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营业性的水路、道路客货运输业(含客运旅游、出租),搬运装卸业,车船维修业,乡镇船舶制造业以及运输服务业。凡从事以上各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报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营运证照,接受运输行业管理;未办审批手续的,须按各业规定的开业条件和审批程序,补办手续,领取证照;对已经持有营运证照的,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其经营条件、范围和行为进行查验。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合格通知书”,限期整顿。经过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收回证照。对虽符合规定,但社会需要发生了变化的,应进行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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