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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的通知
 (1989年3月18日 苏政发〔1989〕46号)


  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是人民群众和医疗卫生单位进行防病治病必不可少的特需商品,也是战备、救灾的重要物资。医药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质量第一,保证市场供应,确保安全有效,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康复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近几年来,我省医药生产经营事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在医药流通领域由于多方插手经营药品,转手倒卖,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有些单位和个人未履行合法手续,非法经营中西药品批发业务,擅自买卖药品,抬高药价,抢购紧缺药品;有的采取授受回扣、违纪包装等手段,竞相向医疗单位推销药品;少数不法分子哄抬药价,甚至制售假药劣药,牟取暴利,坑害群众,增加了一些紧缺药品的供需矛盾,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保障医药市场供应,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省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整顿医药市场秩序,纠正医药商品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实行医药责任市场,建立保证医药商品有效供应的新秩序。现根据《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由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部门向省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领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然后由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即“两证一照”)方可生产经营药品。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药品生产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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