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成立的公司,不得承担任何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审查,对申请开办兼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不得核准登记。
四、对县以下(不含县,下同)各类公司,先进行调查摸底,作好分析,具体整顿办法待另行研究部署。但对县以下公司的经营范围,凡涉及专营和归口管理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抓紧进行调整;对这类公司在经营中发现的违章违法问题,亦应及时依法查处,不要等待。
五、认真查处各类公司(企业)经营中的违章违法行为,是清理整顿公司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各地一定要把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贯彻始终。要对所有公司进行排队分析,开展自查、自报、自纠,发动社会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力量进行逐个检查。重点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中间盘剥、层层抽头、转手倒买倒卖、扰乱金融以及某些享有国家赋予的专营权或统一经营权的公司利用特权非法牟利等行为。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把正当经营与非法经营区别开来,把正当的物资协作与非法倒卖区别开来,把一般违反政策规定与严重违法区别开来。定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违反了国家什么规定,就按什么规定处理;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的问题。属于投机倒把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查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态度要坚决,证据要确凿,手续要完备,处罚要恰当。要抓住那些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案件,向社会公布。
六、认真搞好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认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提出所属公司的撤销、合并、保留的具体方案,并经各级政府的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查批准。对有必要保留并具备条件的公司,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11号文件严格把关,分期分批搞好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公司的清理整顿、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在今年六月三十日前结束,并逐级写出总结报告。
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明确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要按规定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范围,非专营企业一律不得经营专营商品。继续保留的各类公司,都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人事、工资、奖金、福利和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七、对新开办公司,要严格审批手续,除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法律执行外,必须先由各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按业务性质分别向经贸、金融、科技、建筑、旅游、民航等行业归口部门或体改委(办)和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在清理整顿公司结束之前,只审批生产型和技术开发型公司,其他公司不批。各级主管部门对新报批的公司,要根据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要认真审核,从严控制。对省级机关新办的公司,目前要建立定期集体审批制度,全民性质的公司和规模较大的集体性质公司,由省编委、工商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监察厅、省纪委等集体审批;规模较小的集体性质公司,由省计经委审批。对大型综合性公司,须报国务院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严格把好核准登记关。凡属不符合社会需要或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不予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审批、登记工作。各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对审查、审批部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