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0日 苏政发〔1989〕33号)


  国务院国发〔1988〕85号《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2号《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税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整顿税收秩序作为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的问题,支持税务部门整顿税收秩序,坚持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严格帐簿、发票的管理。一切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帐簿,如实反映收入情况。凡不按规定建帐、记帐的,税务机关要按税法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凡不按规定印制、使用、管理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维护税务机关必要的检查权和强制执行权。为了有效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查处偷漏税行为,税务人员可以到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包括堆放货物的场所),依法检查商品货物的销售和纳税情况;税务检查站可以检查纳税人运寄商品、货物的纳税情况,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方便。为执行税收稽查任务,需要在交通要道、车站、码头、机场单独设税务检查站的,经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单独设置;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征税,各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
  纳税人偷税漏税和拖欠税款,经税务机关依法认定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罚款的,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和省辖市分局,下同)税务局长批准,正式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缴入库。对临时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扣留纳税人的部分货物或预交保证金,限期缴纳其应纳税款;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市)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将所扣留的货物变价或预交的保证金抵缴其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