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鳗鱼苗及黑仔鳗在省内和出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省水产局统一印刷,省内运输许可证由省渔政机构或委托市、县渔政机构签发,出省运输许可证由省水产局签发。对无证运输的,铁路、公路、航运、航空等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六、为加强鳗鱼苗的资源保护和管理,捕捞、收购鳗鱼苗均应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鳗鱼苗捕捞许可证和收购许可证每证收费三百元;供应省内养殖用苗,每公斤收费一百五十元,供应出口的,每公斤收费三百元(其中一百五十元在收购价格之内,一百五十元由经贸部门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由省外贸经营单位统一向省渔政机构结交)。鳗鱼苗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各收购单位收取后,交省水产局统一用于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政管理。
七、鳗鱼苗收购价格,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产局、经贸委在每年收购季节前下达。各地必须严格执行,违者以违反价格管理政策论处。一九八九年度鳗鱼苗收购价格,按国家物价局、农业部、经贸部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四日联合通知规定执行。对抬价抢购者,除没收其超过限价的价差部分外,并按价差处以一至四倍的罚款。为了加强鳗鱼苗管理,同意在鳗鱼苗收购价格中提取百分之十的管理费,其中百分之八留给当地市、县,百分之二由省水产局用于长江鳗鱼苗管理。另在鳗鱼苗收购价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养鳗发展基金,由市、县自提自用,用于成鳗养殖技术改造和风险基金。
八、严格执法。凡因无证捕捞、收购、运输和藏匿鳗鱼苗,按《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由渔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全部鳗鱼苗、工具和非法所得,赔偿资源损失。对检举、查获违法活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费用从没收鳗鱼苗的变价款中提取百分之三十开支。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领导,组织渔业、公安、工商、交通、外贸、水利、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力量,严格现场管理,打击违法捕捞和走私活动。
十、过去有关鳗鱼苗产销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