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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的通知
 (1989年2月18日 苏政发〔1989〕22号)


  为切实加强鳗鱼苗资源管理,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本省养鳗业,扩大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对鳗鱼苗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捕捞进入长江、内河、湖泊等内陆水域的鳗鱼苗,对违反者,以违法行为论处。沿海鳗鱼苗的禁捕期为每年的五月一日至第二年的二月十五日。
  二、严格控制鳗鱼苗捕捞强度。省水产局根据鳗鱼苗资源状况,核发鳗鱼苗捕捞许可证。鳗鱼苗捕捞许可证发放对象仅限于本省沿海有捕捞条件的专业渔民、副业渔民和省内养鳗单位。养鳗单位有条件捕捞鳗苗的,优先发证;鼓励养鳗单位与产区联合捕捞,自捕自养,以降低成本。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核准后发给鳗鱼苗捕捞许可证,凭证在指定地点捕捞。
  三、鳗鱼苗由国营水产供销单位负责收购。收购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并报经省水产局批准后,发给鳗鱼苗收购许可证,凭证在指定的时间、范围内收购。
  四、鳗鱼苗计划分配,根据“先养殖、后出口”,“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安排。在完成省内养殖用苗调拨计划前,各地不得擅自出口和调往省外。对不执行省下达分配计划的收购单位,由省水产局吊销其鳗鱼苗收购许可证。养鳗用苗,由省水产局根据支持养鳗,但又要实事求是,注意经济实效的精神进行安排。养鳗单位要尽可能和外贸部门签订相应的饲料供应和出口计划合同。以县为单位完成省内养殖成鳗用苗计划后,经省水产局同意,交省外贸部门收购出口。完成省内养殖成鳗用苗计划和鳗鱼苗出口计划后,仍有多余的鳗鱼苗,经省水产局征求省经贸委意见,方可调往省外。
  养殖单位自捕鳗鱼苗应如实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数量,自捕自养有余的,交由省水产局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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