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或设计、制造)的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基建、安装、财务、使用等部门按照技术规程、标准和设备验收交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检查、鉴定、验收、安装和调试工作。对质量不符合规定、技术资料不全的设备应不予验收。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不能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 设备制造部门应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的售后服务。
设备制造部门应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可靠性和安全性能,满足用户要求。对设备保证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制造部门应提供售后服务。
设备制造部门有义务为用户提供适量的备品配件,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必需的设备技术图纸,以及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附件清单等资料。
设备制造部门应加强与用户的联系,主动征求用户意见,对用户反映的意见应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用户。
第十六条 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备有设备安装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
企业进口尚具有使用价值的旧设备,必须参照国内外有关技术标准,对设备的性能、质量进行严格的考察、鉴定和验收。
进口设备到达后,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企业应积极开展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及其配件国产化和润滑油品代用工作。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主要生产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凭证操作,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多人操作的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实行交接班制度。
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取得设备操作证的,方可凭证独立操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操作工人要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规程,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违反规范使用设备。
企业应把执行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的要求,列入岗位责任制,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生产设备应实行日常维护(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