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工业交通部门,应鼓励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推进设备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开展科学研究。
第九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或承包经营合同。
第二章 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地区性政策、规程和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规划、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以及开展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四)组织设备管理先进经验的交流、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优秀成果的评定推广、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创优活动,会同工业交通部门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第十一条 各级工业交通部门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业设备管理的规程、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参与企业重大设备更新、改造和引进设备的可行性论证、规划、选型及验收工作;
(四)协同当地计划经济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开展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和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五)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推广检修新技术,组织职工业务培训,为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本行业设备管理创优活动,调查、处理重大设备事故;
(七)编报本行业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设备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对企业生产设备的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推行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并据以制定本企业设备管理与维修的有关制度。结合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制定设备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