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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流通领域个体工商户计量管理的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流通领域个体工商户计量管理的通告
 (1989年5月30日 苏政发〔1989〕76号)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个体工商户的计量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个体工商户在本省境内使用计量器具从事贸易结算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二、个体工商户在本省境内从事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必须保证贸易结算用的计量器具完好准确,并须持有强制检定卡和周期检定合格证。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和伪造数据。
  四、个体工商户在本省境内从事贸易结算活动所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或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县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对未申请检定和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个体工商户在本省境内从事贸易结算活动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县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投机倒把有关规定处理。
  六、个体工商户在本省境内从事贸易结算活动应服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阻挠、威胁或使用暴力抗拒计量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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