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已失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金银的通告
(1989年3月9日 苏政发〔1989〕32号)
金银是国家的重要储备。加强金银管理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金银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私相买卖金银和计价使用金银。
二、所有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冶炼副产和“三废”回收)的厂矿企业和单位所采炼的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或加工成金银制品销售,不得自行留用或交换。
三、黄金矿产资源是国家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取缔个体开采、选冶、加工和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动。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及其它行业、单位所产阳极泥等含金银物料(包括废渣、废液),只准按国家制定的价格销售给国家定点生产提炼金银的企业,严禁销售给个体生产户。
四、国家进口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各部门、单位进口金银(包括来料加工所需进口的金银)一律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和不能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件的,由海关依法处以等值以下罚款,并补征税。
五、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其它均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