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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五条 根据《暂行条例》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
  (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平均税额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年平均税额标准;并根据当地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二至三个等级,分别确定各等级的单位税额。省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及县级市经所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需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土地,凭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具体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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