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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989年2月22日 苏政发〔1989〕27号)

  第一条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下列情况属于《办法》五条规定的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危、急、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推诿、拒绝抢救,或自己有能力处理而不负责任地转院(科),以致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离职守,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病情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诊疗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危重,不及时请示上级医生或不听从上级医生的指导,擅自处理,或上级医生对下级医生的请示报告不及时认真处理,以致延误诊断、治疗或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前准备工作草率,手术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违反操作规程损伤重要器官、血管、神经,或将纱布、手术器材等异物遗留在病人体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护理工作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药品管理制度,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部门配错处方,发错药物,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签,制剂中药物含量不符合标准,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更正而照方发药,使用不合格或过期失效药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选错麻醉方式,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过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违反药物过敏试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检验、放射、理疗等医疗技术科室,丢失或拿错检验标本,漏报或错报检查结果,配错血或发错血,拍错片或理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医院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时间,影响诊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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