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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
  (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加强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或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复议,并有权向处理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向上级机关申诉期间必须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以合理的经济补偿。
  经劳动部门确认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国家二级企业。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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