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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所属各专业管理机构不得向非本系统管辖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向本系统制发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
  为了节省人力、物力,避免重复,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及业务部门发往基层单位的统计报表,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并和改制,原则上不得增加指标,上报的综合表式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如确实需要增加补充资料,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各地、市、县统计局根据地方党政领导机关的需要,制订和颁发辖区内施行的报表,地、市报省统计局备案,县报地、市统计局备案。重要的报表,则应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下达。各地区、省辖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业统计报表,由地区、市、县统计局按本细则本条第(2)款精神审批。
  (4)各级领导机关设立的中心工作办公室或临时性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制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应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确有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部门审批报表,必须认真负责,从严掌握。对送批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如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有权通知制表机关修改或者废止。
  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如没有标明的,都是非法报表,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各级领导机关和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并制止未经批准的报表继续执行。
  (2)对现行统计报表中如需要修改或补充,凡由制表机关提出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由审批机关或备案机关提出的,可通知制表机关执行。制表机关确因需要,对上一级颁发的报表需作补充,同样要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标明补充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以利进行管理和监督。
  (3)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填表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填报。如有意见,可向制表机关提出,要求进行修订或废止。制表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但在未修改变动前,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不得拒绝填报或擅自修改。
  (4)制表机关在报请报表审批时,应附详细的编表说明(或调查方案)及表式(表式样式见附件),一式二份,一份由审批机关批准后退回制表机关,一份由审批机关留存。编表说明应包括颁表目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方法、数字来源、填报单位、受表机关、报送份数、报送日期及报送程序等。经批准和备案的统计报表在正式下发时,应将颁发文件、表式及编表说明(或调查方案)抄送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自省政府文到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发报表,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对一九八二年仍要继续执行的定期报表,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作为自动停止处理。一九八一年年报的制订,条块之间、部门之间,应共同协商,减少重复、矛盾,然后按报表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下达。
  (5)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凡是已经过时的和不适用的统计报表、指标等,都应及时废止或者修订。每年检查完毕,应将清理结果报告上一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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