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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简明扼要,不烦琐,防止重复矛盾。
  (2)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反映情况。凡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不要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问题的,不要搞全面统计报表。
  (3)精简报告次数。凡月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要搞旬、日报表;凡年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要搞月、季报表或半年报;凡可三、五年统计一次的,不要搞年报。
  (4)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料的作用。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资料,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不要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条、块要很好结合,以免重复。
  (5)要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规定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以利填报。
  (6)要事先经过必要的试填,防止脱离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颁发全面性的定期报表制度,应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后方能确定。
  (7)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实事求是,不能要求过急,以利填报单位有一定的时间搜集、整理、审核和汇总,保证统计数字的质量。
  (8)统计报表的报送份数应严格控制,不要随意增加,以节约人力、物力。有关单位需要索取有关数字时,占有资料单位应热情接待,提供方便。
  二、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1)省统计局制订的地区性统计报表或在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报表上补充增加指标,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其中颁发到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填报的报表,在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的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2)省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制定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各该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坚决改变一个业务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自行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并报省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报省统计局批准。其中,发到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系统内、外的划分,一律以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为准。凡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属系统内,其余都属系统外。
  人民公社一般属系统外,有关部门(如粮食、供销、银行等部门)发给人民公社的派出机构(如粮管所、基层供销社、信用社等)直接填报的报表,属系统内报表。不属派出机构,仅在业务上有联系的,作为系统外处理。
  发至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报表,一律属系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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