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百零七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努力实现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厅(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二级局局长;
3.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省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3.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局(科)副职负责人;
2.区公所区长、副区长;
3.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