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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努力实现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厅(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省人民政府二级局局长;
  3.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省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厅)正、副主任,各委员会(办公室)、局副职负责人,参事、总工程师;
  2.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3.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委员会、局(科)副职负责人;
  2.区公所区长、副区长;
  3.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4.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单位的正、副职负责人;
  5.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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