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有药粉飞扬的厂房,地面和墙壁要光滑,墙裙应涂上与药尘颜色有区别的涂料,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四条 制药、用药应坚持少量多次的原则。
  用药限量为:
  1.装填黑火药(硝、硫、炭混合物)、不含氯酸盐的鞭炮药剂,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公斤;
  2.装镇白药(土火箭用)、民用信号弹发光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公斤;
  3.制作发令纸用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0.5公斤;民用信号弹擦火头、板用药每人每次不得超过0.2公斤;
  4.使用彩珠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5公斤;
  5.做引线每人存药不得超过0.5公斤。
  制药限量为:
  1.混和黑火药、新药剂,用舂臼或碾槽每次不得超过5公斤;球磨机每次不得超过100公斤。人工间接球磨每次不得超过10公斤。
  2.人工拌药,黑火药每次不得超过2公斤,白药(土火箭用)每次不得超过1公斤。
  3.制作发令纸药,每次不得超过0.5公斤,制作民用信号弹擦火头、板用药每次不得超过0.3公斤。
  4.手工制作彩珠每次不得超过1.5公斤;民用信号弹发光、声的药子、药柱,手工制作每次不得超过2公斤,机械压制每次不得超过4公斤。
  5.烘药每锅不得超过5公斤;用水蒸药每次不得超过10公斤。
  生产车间存放成品每人限量为:
  1.小鞭(钻盘、按芯、铡脖、钉头、编鞭等)一万响。
  2.双响(拨尾、上面、钻眼、按芯、上封芯等)一两至四两一千只;六两至八两八百只;十两以上的六百只。
  3.引线二千根。
  4.花炮四两以下(包括四两)的一千只;四两以上的五百只(其药量按相当双响的药量计算)。
  5.礼花弹直径232~193mm的三个,152~116mm的五个,76mm以下的二十个。
  6.土火箭、民用信号弹,装填发射药:纯26-1、26-2型(或装药量≤150克)的十五只,塑26-1、26-2型(或400≥装药量>150克)的十二只,塑32-1型(或装药量>400克)的十只。装填爆破剂或照明、声响药柱、药子不得超过十只。
  7.土手榴弹不得超过40只。
  8.发令纸每张少于150响(包括150响)的一百张,每张大于150响少于300响(包括300响)的五十张,每张300响以上的二十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