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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

  (一)对于进库物品,应当分清性质,分类存放,并且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如有破漏渗透,应即改装;
  (二)搬运和堆放化学物品时,应当小心谨慎,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复;
  (三)氧化剂、压缩空气和闪点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下的易燃液体不得放在露天爆晒或蒸气管道等热源处;
  (四)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应当采用防爆照明装置,并将开关装在门外;
  (五)开启易燃、易爆物品容器时,不得使用铁器敲打;开启电石桶,不得使用喷灯烧熔封口;
  (六)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熟悉,并具有一定消防知识;
  (七)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领取、回收,登记制度;
  (八)仓库区域严禁烟火。

第六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七条 各化学工厂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在五百人以上或虽不足五百人的工厂,由于项目重要,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都应当建立经过严格训练的十至十五人的兼职消防队,在工厂保卫科的直接领导下做好消防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队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化学工厂应当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种类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工具:
  (一)各厂均须备有各种灭火机、黄砂、滑石粉、太平桶(缸)、手揿泵浦等灭火器材;
  (二)在还没有专职消防队的工厂或规模比较大的工厂,应当根据条件,逐步设置大型机动泵浦或小型消防泵浦车;
  (三)所有消防设备,都应当合理分布,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修理;
  (四)结合基本建设,设立足够数量的消火栓,如果水量不足,可以建造蓄水池。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论集体或个人,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给予表扬奖励:
  (一)模范地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带头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二)积极学习消防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成绩优异者;
  (三)积极进行消防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对改进消防工作、促进生产有一定贡献者;
  (四)及时发现火患,采取先进防火措施有一定成绩者;
  (五)英勇地扑救火灾,对保卫工厂安全有一定贡献者。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并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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