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

  (一)经常检查,保证安全,一旦有破漏,应当立即修理,检修时严禁明火;
  (二)燃点煤气时应先点火,然后开启煤气阀门,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
  (三)停用煤气发生炉时,应先停鼓风机后关闭煤气阀门;
  (四)煤气设备应有防爆安全装置。
  第二十二条 锅炉房,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每日检查排气阀门、水位表、压力表,机械仪表设备,发现故障,立即修理;
  (二)定期检修锅炉、烟囱,及时清除烟灰;
  (三)司炉人员,应当经常察看温度、压力、水位等仪表。
  第二十三条 烘烤、熬炼,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烘房应用蒸汽加热,对明火加热,应用不燃物质制成烘架,并在直接导热部位用防火材料隔离;
  (二)烘烤、熬炼,应当严格控制温度,并装温度自动控制报警或其他有效设备;
  (三)按时检查并翻拌烘物,按时调换上下层烘物位置;
  (四)在烘房内及熬炼油锅附近,禁止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烘干物品应及时搬运;
  (五)用于熬炼的油锅,应当装置油槽和铁皮防火罩;
  (六)不得在烘房内烘烤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试验室、化验室,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各种化学物品,均应张贴标签,注明名称、性质、注意事项等;
  (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严禁接触明火;
  (三)试验新产品时,应当作好预防事故的准备;
  (四)电炉、喷灯、酒精灯的使用,应当有专人负责,使用人员不得离开;
  (五)进行油浴、沙浴操作,应当严格控制温度。
  第二十五条 进行焊接、切割操作,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操作前,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质,并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立即进行检修或调换;
  (二)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严禁明火接触;
  (三)在氧气、氢气、乙炔发生器之间,焊接和切割操作地点之间,均须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在生产、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场所进行焊接切割。
  第二十六条 存放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