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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

  (三)各车间通道禁止乱堆杂物,保持经常畅通;
  (四)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注意轻拿轻放,堆置稳妥,贮存用量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五)车间内的消防设备,应当分工负责,注意维护保养,不得移作它用;
  (六)新工人未经考试合格,不得正式或单独参加生产。
  第十七条 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安装和检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应当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三)对电气、机械设备及线路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立即修理;
  (四)在电炉及其他发热电气设备上严禁烘烤衣物和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五)禁止将电线架设在蒸汽管道和热源上;
  (六)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
  (七)电线需穿过墙壁、地板、芦席或与其他可燃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线上安装绝缘套管。
  第十八条 反应锅的生产操作,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操作时严格控制温度和压力;
  (二)向放热反应锅内加料时须缓慢进行;如发现温度或压力剧增等不正常情况,应即停止加料,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土制反应锅,在投入生产前应作耐压试验,耐压强度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四)生产易燃、易爆物反应锅的操作场所,严禁使用明火、使用铁器敲击和穿铁钉鞋。
  第十九条 使用蒸溜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蒸溜温度,不得超过蒸溜物及油浴的着火点;
  (二)蒸溜易燃、易爆物品时,操作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如必须用明火加热蒸溜,应采取隔绝措施;
  (三)进行水浴蒸溜时,必须经常保持相适应的水量。
  第二十条 安装、使用各种管道,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一)蒸汽管道表面温度在摄氏九十度以上者,不得直接穿过或沿着可燃结构铺设;
  (二)禁止在各种管道上烘烤衣物;
  (三)管道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各种管道应经常保持畅通,保证绝对密闭,阀门保证灵敏。
  第二十一条 使用煤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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