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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消防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章 各级行政领导职责

  第九条 厂长职责:
  (一)领导全厂职工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布置、检查和总结消防工作;
  (二)制订、修改本单位的各种消防规章制度及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结合生产和各项中心工作,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四)组织群众适时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堵塞火险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科(室)长、车间主任职责:
  (一)加强对职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教育;
  (二)督促职工切实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绝对禁止要求工人违章操作,也不得默许工人违章操作;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使用、保管、搬运,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班(组)长职责:
  (一)对本班(组)工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在组织新工人生产时,负责交代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上班前、下班时做好生产设备的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利用收工会议,对工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评比记载。

第四章 职工守则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生产操作时应集中思想,准确地掌握仪表和机械运转,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 交班时,应将当班电气、机械等设备及其他有关事项向接班工人详细交代,接班工人应仔细检查。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生产和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消防监督。

第五章 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六条 各车间应共同遵守下列制度:
  (一)非该车间人员,严禁随意进入;
  (二)车间禁止吸烟和使用非生产的明火,因生产需要而使用明火者,应经厂领导审查批准,并须符合明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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