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类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的出版发行,均须经省委或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并向省出版事业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期刊登记证。登记证号码要印在期刊上。
未经批准擅自创办的各种期刊和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各种非正式出版物,新华书店、邮局均不得发行;报纸、广播、电视均不得登载、播映这类书刊的出版消息和广告;银行和财政部门要从财务上加以监督,对非出版单位编印书刊者一律不予开立帐户,不予支付款项,违反财经制度的应给予必要的处理。
三、各报社、杂志社以及各大学学报都不能以“专辑”、“增刊”等形式出版图书和公开征订、出售,如有必要,按第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对那些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或暗地编印、出售、散发违反
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政策法令的非法刊物、图书等印刷品,应坚决依法取缔,没收其财物,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编印者和承印者要追究责任。
无营业执照者,不得在街头设摊摆点,出售、出租书刊、图片等印刷品。有营业执照者,文化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出售、出租书刊、图书等印刷品,进行清理,那些内容很不健康和已规定不准出售的书刊图片,应予封存,不准出售与出租。
五、各印刷厂要严格执行有关出版管理规定,对承印出版部门的图书不得擅自加印在内部或到市场出售。印刷厂不得自编自印年画、年历、挂历等印刷品出售。
非出版单位到印制厂印制各类书籍、刊物、图片等非正式出版物,须有省一级主管领导部门签署批准意见,由省出版事业管理局发给“非正式出版物印件证明单”,印刷厂方可接受印制,否则,各印刷厂一律不得接受制版、承印。
六、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应模范地执行国务院国发〔1980〕16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要对本单位、本系统编印非正式出版物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予严肃处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