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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制止滥编滥印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制止
 滥编滥印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1年11月10日)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等单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以后,特别是贯彻中央七号、九号文件精神以来,我省许多地、市有关领导部门采取了制止滥编滥印的措施,滥编滥印的现象曾有所减少。但据最近调查,我省非出版单位滥编滥印书刊公开征订、发售的情况又有抬头。(一)有些地、市、县的教育教研部门及部分学校或印刷厂,继续大量编印、征订、发售中小学各类复习资料和课外作业等非正式出版物。有的学校在两个月之内,竟能收到此类图书的订单四、五十种。其中很多是东摘西抄,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内容重复;有的抬高书价,牟取高利,既增加了学生的精神负担,也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二)有些市、县和大专院校未经批准,违反出版管理规定,自行决定创办定期或不定期刊物;有些期刊虽经正式批准,但又以“增刊”“专辑”等形式,变相编印图书出售。(三)有一些地方出现公开或暗地散发反动、淫秽、荒诞图书。个别地方竟张贴海报销售《香港飘流记》、《皇宫魔影》等书;少数从事图书投机贩卖者,油印《十二月调情》、《十二月探妹》、《五更恨》等黄色、低级趣味的小册子,在街头叫卖兜售。(四)有些单位和企事业部门,擅自印制、出售年历、挂历和戏剧演员照片等印刷品。其中有的内容很不健康,有的没有编印单位和明码标价,搞乱了图书市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应当再次重申:必须严格遵照国务院国发〔1980〕163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出版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滥编滥印的现象。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出版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编印图书出售(包括中外书籍、报刊、杂志、画册、图片等),也不得翻印出售出版部门出版的图书和政府禁止出版的图书。
  凡属必须编印的业务学习材料和教学、科研资料(不包括学报),均须经省一级主管部门审定、核准,限定印数,在本系统内部使用,并须在每册封底页上印“内部使用,非卖品”字样,不准以任何形式和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对外征订、出售。
  年历(包括年历卡片)和挂历是一种宣传品,必须保证质量,由出版社编选出版。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都不得印制销售或赠送年历、挂历。需要对国外赠送月历、年历的,或者需要用挂历作广告对外进行宣传的,要报经省有关主管领导部门审定,统一由省出版事业管理局核定。对这类宣传品选用的画面,须严格审查,确保内容健康,并限定印数,不得在社会上销售。
  年画必须由承担此项编辑出版业务的出版社出版。非出版单位、商业部门或私人不得绘制、印造年画在市场出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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