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
轻工集体工业企业为搞活流通,在一个市、县内可以设立轻工产品销售服务部,实行产销直接见面。紧俏产品,企业有权留取一定比例作为自销,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应全部留给企业自销。
由主管部门批准试制,经省计经委、省科委和主管厅、局共同鉴定确认的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可给予减免税一年的照顾。期满以后按规定税率缴纳工商税仍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可以按照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总产值(或销售总收入)中百分之七十以上为小商品、销售利润占销售收入百分之五以下的,银行贷款利率可下浮百分之二十,微利、无利而人民生活必需的小商品,纳税有困难的,税务部门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一九八四年扭亏为盈的,当年实现的利润免交所得税。
八、保障轻工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轻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分别属于各级联社和企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企业的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一切资财,不得无偿调用劳动力,也不得任意和无偿划走企业。
部分轻工集体企业为坚持生产日用小商品,贯彻“以副养主”的精神,搞活企业,生产了不属于轻工业归口的产品,按照专业化协作和按行业管生产的原则,可采取“供产销归口安排,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不变,谁办归谁管理”的办法,不要以“行业归口”任意和无偿划走轻工集体企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仍然平调、挪用轻工集体资财和划走有联社资金的轻工集体企业,要坚决退赔,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处理,谁平调,谁退赔。
轻工集体企业除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应交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轻工集体企业摊派费用。对于侵犯轻工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
九、切实加强领导,开创城镇集体工业的新局面
江苏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是轻工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联合组织和领导机构,具有法人资格。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督促下级联社和基层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有关集体经济的规章制度和召开本地区以轻工集体企业为主的职工代表大会,及时反映集体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保护集体经济的正当权益,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基层企业的工作,研究合作经济新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积极发展新的合作组织,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待遇。